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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赔偿额过低的现状,导致侵权人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的现象十分严重,而且实际案例中过多依赖法定赔偿的现状,催生了权利人商业维权的现象,给法院带来了很大的工作负担,反过来亦使法院在判决时进一步降低损害赔偿额,最终使社会整体形成不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过低的根本原因是权利人在诉讼时,怠于举证证明损害赔偿额,过度依赖法定赔偿,导致法院在判决赔偿额时“无据可依”,相应的赔偿额也较低,而较低的赔偿额,又反过来使权利人失去收集证据的积极性。在现有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中,存在实际损失、侵权所得、许可费倍数、法定赔偿等几种损害赔偿依据,不同的赔偿依据对应着不同的证据,权利人通过积极举证,可以利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获得较为可观的损害赔偿金额。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同时也是一种民事私权,在知识产权侵权审判中,必须遵循普通民事案件的基本举证原则,而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是基于传统民事纠纷,即有形物纠纷发展而来的,将民事诉讼程序移植到具有无形性的知识产权上,存在“水土不服”的情况,这一点尤其体现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的证据收集上。通过改进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可以很好地解决当前的损害赔偿额过低不足以弥补权利人所受损失的现状,主要措施包括设立举证妨碍制度、法官引导当事人积极举证、规范化证据文本等,给予权利人进行举证的合理“渠道”,并通过符合客观真实的损害赔偿额来刺激权利人积极举证,针对怠于举证的权利人,给予较低的赔偿金额,以使司法实践中的损害赔偿金额趋于合理。本文针对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问题,从实际案例入手,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剖析在不同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法官对证据的判断与采信,以及证据对于最终判赔金额的影响,找出影响判赔金额的根本因素,并挖掘这一因素的形成背景,再在以上结论的基础上,针对性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重点挖掘实际案例找出原因、并针对现状提出可行性建议,这两点是本文的主要贡献之处,本文提出的对策虽然存在不完善之处,但有利于提高损害赔偿额,并遏制商业维权,为权利人在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提供些许有利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