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法律和科技之间互相影响,科技的发展引领着社会的进步,但与此同时也会带来许多问题,而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所以往往导致很多问题无法及时解决。随着人工智能化的推进,算法被赋予了新的涵义,人们在享受算法给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逐渐发现它对我们生活产生了诸多的负面影响。法律应该对这个新兴的领域更多的关注,使得算法这一技术能更好的造福社会。由于算法的人工智能化,其飞速的发展与变化使得法律对其的监管捉襟见肘。算法给社会带来的问题已经愈发严重,关于如何监管算法已经成为法律的热点问题,相关立法也在逐步推进,而现在学术界关于如何监管算法也是各说纷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算法的迅猛发展对我国仅仅关注算法结果并采用事后追责的监管方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即便《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出台,算法的监管依然存在诸多不足。治理问题首先要找到问题的源头,对算法进行监管首先要分析其产生偏见的源头,深入分析过后机器学习偏见和数据的偏见属性这两种原因就浮出了水面,算法设计人员的自我价值判断贯穿着整个算法运行的过程,也就是机器在学习的过程中很大可能性的融合了设计人员的价值体系;而由于数据所具有的偶然、偏见、不敏感等属性,其在机器的后期学习过程中也可能会加剧偏见,所以这两种因素会在算法形成决策的过程中互相影响导致问题更加复杂。为了完善算法的法律监管,首先应该确立风险防范理念,算法在人类社会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未来也很有可能进入到算法社会,一旦其发生问题势必会造成十分严重的损害,而且这些伤害往往难以挽回,所以首先要树立风险防范的理念,改变以往的只重结果、轻视算法内容的监管路径。确立了理念之后,还应该有相应的制度作为保障,考虑到对于算法所影响的各个方面分别立法的成本较高,所以可以摆脱部门法的约束,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算法进行专门的规定。因为数据是算法产生不良影响的重要源头之一,从法律调整层面上来说其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属于一个层面,其次还因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被列为第一类项目,条件相对比较完备,所以其可行性较高。执法部门是整个法律监管体系发动机,所以在企业内部应设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外部应设立数据活动监管部门,内外结合来加强监管效力。建立了完善的监管体系后,没有好的追责制度也是徒劳的,不然很多监管也很难落实到位。责任的划分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算法设计者的法律责任、算法平台者的法律责任以及算法监管者的法律责任。算法设计者的责任主要是指其在设计算法的时候应该嵌入算法伦理,在试运行之前应该充分的实验和测试以及及时披露可以进行披露的信息,在其设计的算法出现问题的时候不能以技术无过错为由抗辩,其也应该承担一部分的设计责任。算法平台对于用户的责任类似于传统的信义义务,但是其与传统的信义义务也有诸多不同,数据平台信义义务的范围要更小一点;对其他公众的责任主要集中在那些拥有“算法权力”的较大的数据公司或互联网公司;而且法律还应设计明确的损害赔偿标准和罚金规则,增加违法成本才可以有效阻止大公司利用技术优势侵占公众的利益。算法监管者的法律责任也是极其重要的,防止其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也是保持良好的算法法律监管体系的关键所在,必须要保证数据活动监管机构及其人员在阳光下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