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秩序统一理论视角下刑民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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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刑民交叉案件有增无已,性质错综复杂,判断难度不断增大。在司法实践中常以刑民司法悖反的形式出现,一方面,按照刑法构成刑事犯罪;另一方面,根据民法规范受民法保护。以帅英保险诈骗案、陈晓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为典型,在法律适用上,刑事和民事判断是不可分的还是可分的?法院在处理上左右为难。刑民司法悖反不利于维护法的权威性、稳定性,也不利于普通公民行为的选择。  为应对此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安徽省高院、浙江省高院相继出台了有关涉罪民事处理规则,但司法解释之间意见也不统一。也就说最高院司法解释认为刑事与民事可分离判断。安徽省高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案件的规定、江省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认为涉罪民事合同无效,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不能脱离刑法对民事进行单独判断。于此相反,最高院关于处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认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前提下,民事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14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在我国,刑法是二次法,保障民法、行政法等的实施,是维护社会关系的最后一道防线。违反刑法,而民事有效的行为是刑民司法悖反的典型。本文以法秩序统一理论为视角,厘定法秩序统一理论下刑民违法判断关系,以此来对我国刑民司法悖反予以批判和矫正。  导论,以刑民司法悖反典型案例——帅英保险诈骗案和陈晓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以及刑民关系研究现状入手,在对刑民悖反案例评述基础上,厘清刑民关系应符合法秩序统一理论这一核心。  第一章对法秩序统一理论内容及违法判断逻辑进行厘定,并对法制统一理论实践意义进行分析。具体而言,法秩序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内部各独立法域之间应协调一致。法秩序统一理论之真意为合理的矛盾,不是存在冲突,而是可解决可控制的冲突。接着,对法秩序统一理论下的延伸问题——违法判断进行探讨,肯定缓和违法一元论下的一般违法与可罚的违法理论。最后,对法秩序统一理论之实践意义进行分析,在本质上法秩序统一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有利于减少法适用冲突、协调规范,符合法律经济学要求减少成本以及外部性效应的要求。  第二章法秩序统一理论视角下的刑民关系确定。  首先,明确刑民关系确定之核心——违法判断关系问题,也就是一次法与二次法违法判断的逻辑关系。通过对“民先刑后,无民则无刑”进行假言命题推理,得出“民事合法,刑事无罪”及“刑事违法,民事必然已违法”的有效式。  其次,从立法和司法两角度对刑民关系进行探讨,一方面,立法逻辑角度,立法上“先民后刑,无民则无刑”,刑事违法以民事违法为前提,也是贯彻法秩序统一理论下“可罚的违法性”观念,是我国刑法作为二次规范的体现。大陆法系三阶层体系下,应将可罚的违法性置于“违法性”中,这里的“质”和“量”是出罪意义上的质和量。我国以“四要件”为犯罪构成正统,可罚的违法性存在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另一方面,司法逻辑角度,“民先刑后,无民则无刑”,司法判断时,不能脱离一次法而谈犯罪,可罚的违法性以“罪量”为核心,在我国也就是刑事违法判断的标准。可罚的违法性之“量”在我国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中,以“主观量”、“客观量”的形式出现,主观方面体现实质的罪量要求,客观方面存在“行为之量”、“法益之量”。  第三章法秩序统一理论下的刑民司法悖反评判与矫正。  首先,以法秩序统一理论为视角,对导论引出的帅英保险诈骗案、陈晓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的审理工作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批判。帅英隐瞒真实年龄的行为,因《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之规定而属民事适法;陈晓富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其中所涉民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问题进行探讨,引出“效力性强制规范”与“管理性强制规范”的理论争议,该理论当时在我国实属空降,既无理论基础,又无法律基础,适用时容易出现刑民司法悖反的问题,另外,此案司法程序适用方面,有违“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之行为,民事案件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民事审理应中止”的规则,合同效力应属无效。  其次,本章第二节对刑民司法悖反,以法秩序统一理论为视角进行矫正。具体而言,司法解释逻辑悖反、刑民独立判断之悖反是其成因。尔后,本文对刑民司法悖反进行逻辑之回归、立法角度之矫正、司法实体角度之矫正。第一,在逻辑上,以法秩序统一理论为原则对刑民关系进行逻辑回归。第二,立法上,以“强制规范”正本清源为关键进行论述,“效力性强制规范”指向民事法律行为,“管理性强制规范”指向行政违法行为。今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确立了“效力性强制规范”在我国的法律基础,此背景下陈晓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所涉民间借贷的行为将为合法。第三,司法上,以司法解释与浙江省、安徽省出台规制之间的冲突为突破点,以程序中不管是“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实体审查都要“先民后刑”,不能脱离一次法而谈二次法,进一步阐明法秩序统一理论下刑民关系处理之关键。  本文可能存在的创新与不足:  1.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我国主要以“先民后刑”、“先民后刑”的争论,更关注程序的处理,事实上“先刑后民”并非造成刑民司法悖反之元凶。不同法之间、司法解释之间的矛盾,有违法秩序之逻辑。司法解释逻辑的谬误也对司法实践造成了错误的引导,造成法官不知适用合法的局面。事实上,刑民关系应从立法进行正本清源,再进行司法实体的处理,本文借鉴大陆法系下的“法秩序统一理论”,对我国刑民司法悖反进行探讨,试图回归刑民关系之本意。  2.以法秩序统一理论为视角,通过逻辑角度、司法解释理论、司法角度对刑民司法悖反评判与矫正,以此探究刑民关系之真意。  3.本文结合经典案例,对目前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进行分析。  当然,该问题的研究毕竟属于交叉学科领域,知识涉及到了《刑法》、《民法》、《合同法》以及司法诉讼实体问题,鉴于笔者能力有限,若在行文中出现理解的错误与偏差,恳请各位老师与读者予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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