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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中入户盗窃行为定罪标准的修改,隐含了入户盗窃保护法益的转变,即并重保护公民的住宅安全以及财产所有权和占有,并且本文认为应当以保护后者为主。基于此,入户盗窃的“着手”时间所采用的标准应当是“侵入说”,其可以凸显出对公民住宅安全的保护。本文以此作为划分入户盗窃预备与实行阶段中止的时间点。入户盗窃单独犯与共同犯在预备阶段都可以划分为正在实施预备行为阶段的中止和预备行为实施完毕“着手”实行犯罪之前阶段的中止,但这两者在实行阶段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单独犯中行为人只能是“自动放弃犯罪”才能成立中止,而部分共同犯罪人“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同时本文也在理论上分别对这两者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进行详述和类别划分,以期对入户盗窃中止形态有一个全面翔实的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