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税制改革步伐的加快,税收收入快速增长,国家财力大幅度增强,为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物质保障。同时,依法治国的方针在深入贯彻实施,纳税人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在这双重背景下,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将面临一系列新问题,对税收执法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收强制执行是税收执法中最严厉的环节,它产生的根源是纳税人逃避应尽的纳税义务,或者是纳税人没有达到履行税收义务的应然状态,其本质是国家对纳税人的私有财产无偿进行强制性的征收,因此,必然要求有强制的公权力作为执行保障。同时,也正是由于公权力在干预私权利的过程中具有危险性,所以,必须以固定的形式将税收强制执行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另外,从法治国家的角度衡量,税收强制执行属于法律保留的领域,应当依法执行,不能由税务机关任意裁量。税收强制执行制度对于保障税收法律法规的实施、税收执法权的有效运行和维护正常的征纳关系及社会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国在税收立法上缺乏一部统一的税收基本法或税收通则,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税收强制执行制度缺乏系统的规定,导致税收强制执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免出现诸如执行主体不明确、执行措施缺乏可执行性、执行程序缺乏规范性、执行对象不尽合理以及当事人救济难等问题。在税收征管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之外,还对执法机关的职权有系统的设置,并且有规范的强制执行措施,同时,还拥有完备的当事人救济机制。完善我国税收强制执行制度不仅可以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入库,而且也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需求。随着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税收强制执行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显得越发重要。在借鉴域外相关制度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税收强制执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相应的,也应当从健全税收强制执行法律体系、明确税收强制执行机关及其职权、增加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并规范其程序、合理界定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对象范围以及畅通当事人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