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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是一条古老的民法原则,也是一条重要的民法原则,被人们尊崇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是君临民法法域的条款。也是合同法的一个灵魂规则。本文从考察契约概念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发展开始,得出二者具有天然的联系。从人类社会活动的经济历史中可以看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需要。对诚信进行经济成本分析过程中得出市场主体能否践行诚信决定于市场主体遵守与违反诚信原则的成本与收益之比较的结论。诚信是一种无形资产,是资本,遵守诚信能给市场主体带来巨大的利润。由于诚信原则是法律化的道德,所以需要对诚信原则进行伦理学分析,从对中外诚信伦理的历史考察得出我国传统的诚信伦理与西方的诚信伦理有着本质的不同:我国的诚信伦理不是经济伦理,我国需要培育市场经济的诚信伦理。最后,对诚信原则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中的功能与贯彻进行了分析。 本文试图通过上述工作,探究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信伦理的缺乏原因,劝导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遵守诚信原则,为司法人员在裁量相关案件时提供另一种思考的角度。希望本文对我国市场经济诚信伦理的建设有所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