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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是专利实质条件之一,也是申请人获得发明专利权最大的障碍,创造性的高低往往最能够体现专利的价值。许多国家都详细规定了专利创造性的审查标准,我国也不例外。然而,由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十分模糊和不确定,导致特定的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从具体的案例入手,分析目前创造性判断中存在的两大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创造性判断标准的建议。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具有代表性的一起专利复审案例,通过该案例提出两大问题:一是创造性判断中如何准确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二是补交对比试验数据是证明发明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从而具备创造性的重要途径,但目前实际中缺少明确规定,造成对该数据采纳标准的理解有争议。第二部分对美国、欧洲和中国专利法规中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以及判断创造性的方法进行比较,介绍了创造性标准在美国的演进、欧洲的“问题——解决方案法”、KSR案对创造性判断标准的影响,引发对于中国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一些思考。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定义的发展,通过正反案例的对比分析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的能力,并明确了在现行的“三步法”判断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动机的基础。第四部分探究了在创造性审查过程中如何考量“补交的对比实验数据”,找到了一个较为明确、统一的审查标准,指出怎样的对比实验数据能够被采纳并能有效地证明专利申请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第五部分在指出目前我国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一些不足的前提下,提出了改进的建议,包括修正“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定义,扩大技术启示来源的范围以及对技术领域进行合理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