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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30年代,卡尔纳普提出了著名的"容忍原则",是早期最具影响力的逻辑多元论思想。对于卡尔纳普来说,逻辑体现出多元性是因为我们可以自由地选择形式语言以表达理论,这些形式语言是无限多的。卡尔纳普设计了两种语言—语言Ⅰ及语言Ⅱ。他在语言!中设置了构造性的限制,而在语言Ⅱ中则没有这样的限制。这两种语言的不同进而导致了不同的逻辑。卡尔纳普的容忍原则所包含的思想在奎因的逻辑哲学中得到继承和发展。奎因提出的"意义变化论题"和"翻译不确定性论题"的观点可以概括为:逻辑方面的明显冲突,可以归结为逻辑常项的意义发生了改变,不同的逻辑常项的意义导致不同的语言。然而,奎因是一个很具有代表性的一元论者,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多元论与一元论在理论根源上存在一定的共通性,逻辑学家选取何种立场与他们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有关。在本文中,多元论主要是指在形式系统层面上的逻辑系统的多样性。苏珊·哈克在"系统外有效性"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种整体多元论思想,在逻辑哲学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在该理论框架下,对于同一种非形式论证,有不止一种形式论证的表述方式,并且不同的形式论证也可以对应于不同的系统外有效性。对于变异逻辑与经典逻辑可能存在竞争的问题,哈克认为可以承认它们都是正确的,而竞争只存在于元逻辑层次上,并且是温和的。哈克的整体多元论思想是对上个世纪70年代的逻辑的多样发展做出的总结,它囊括了几种多元论思想,对部分多元论也保留了一定的宽容态度。子结构逻辑的研究在上世纪90年代兴起,为逻辑多元论的发展打开了新的天地。结构推理系统在同一个语言框架下表述了经典逻辑和各具特色的非经典逻辑,这有力地驳斥了卡尔纳普的"容忍原则"所支持的相对于语言的逻辑多元论。它可以清晰地显示出,不同的逻辑是在同一种语言中用不同的推理方式所做的推理,不同的推理方式仅有适合不适合的区别,没有好与坏的差异。这将我们导向一种"关于逻辑后承的多元论观点"。拜尔和瑞思滔合著的《逻辑多元论》为21世纪的多元论研究打开了新的局面。他们在"一般塔斯基命题"的基础上,结合经典逻辑、相干逻辑和直觉主义逻辑各自的语义模型,提出了逻辑多元论的统一构架,为"关于逻辑后承的多元论"提供了理论支持。作为当代最具代表性的逻辑多元论思想,拜尔和瑞思滔的理论体系为不同逻辑系统的基本共识及在此基础上的理论差异给出了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解释,即看似存在竞争关系的几种逻辑系统是对边界不够清晰的逻辑后承概念的不同的精确化方式。多元论从证明论和模型论两个角度阐述不同的逻辑系统刻画了不同的推理方式,对逻辑系统的多样性发展做了历史性的总结。但是,其理论内部仍存在一些需要被深入剖析的概念,标准过于宽泛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更深层的问题是,多元论可以被理解为是不同于其他逻辑系统的一种新的逻辑,就其理论本身来看,多元论难以摆脱这一嫌疑。另外,在考虑到几种不同的多元论思想后,关于逻辑后承的多元论很难与相对于语言的多元论做出区分,关于特设性的质疑也将成为逻辑多元论需要面对的挑战。从应用的角度论述逻辑系统多样性的合理之处,可能会给多元论提供更为可靠的理论支持,否则,逻辑多元论极易被理解为是一种名为多元论的逻辑一元论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