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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的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成熟,而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加之社会主义法制进程的推进,寻求通过破产解脱困境的企业越来越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历经长达十余年的反复酝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我国在新破产法中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并设专章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资格、地位、职权、报酬、监督和惩处等内容。无疑,破产管理人制度是该法的焦点。本文首先从破产管理人的理论基础着笔,探究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概念和起源,进而对其法律性质和现实意义进行了细致的讨论;然后文章分别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解任及其职责、权利等方面考察了破产管理人的运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与解任作为破产管理人运行的重要环节,其职责、权利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破产管理人作用的发挥和破产程序的实现,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核心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文章也针对新破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指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不足,我国的破产立法仍然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尤其是管理人制度有很多原则性规定,相当粗略,不能完全满足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具体表现如下:如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不合理、破产管理人的责任制度规定不完善、没有严格区别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和破产管理人制度、缺乏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及责任制度等。诚然,新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使得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推进了一大步,但该部法律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的破产,我国在不久的将来肯定要针对这些群体制定相关的破产法律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任重而道远。笔者在借鉴外国的相关规定,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谈了对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一些看法。提出应大力推进破产管理人的职业化建设、细化破产管理人的职能要求、建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等建议,从而初步建立一个完备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这也是文章的重点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