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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研究》一文,试图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做出准确的界定,进而促进我国的业主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本文包括前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可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基本理论分析。主要运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从分析业主的内涵和外延开始着手。准确界定了业主的范畴后,对由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进行了相关的探讨。经过比较讨论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及学说,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业主大会不具备法人的构成要件。但其与单个业主相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业主大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这种整体利益与单个业主的利益存在一定的区别。所以,本人认为将业主大会定位为其他组织,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然后,归纳了学者们当前对业主委员会的定义,概括其特征。第二部分,简单分析了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现状。该部分主要由立法现状和法律实践现状两部分组成。前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目前业主委员会的相关立法,并分析了其不足。后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目前我国业主委员会在现实生活中所面临的困境。第四部分包括我国业主委员会立法模式的选择及其合理性论证。在业主委员会立法模式选择部分,本人结合前面的分析以及典型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模式,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内部组织,并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独立参加任何民事活动,只能在业主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以业主大会的名义参与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在合理性论证部分,本文主要从市民社会理论、民事诉讼法理论和法经济学理论三个角度着手,深入分析将业主委员会定位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的合理性。第五部分,在前面论证的基础上,设计业主委员会的具体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