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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校园侵权频繁发生,使学生、学校的利益受损,也使我国教育面临巨大的压力。校园侵权发生后,学校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何种归责原则承担责任、学校的过错如何认定等成为妥善解决此类事件的焦点所在。对于这些问题现行法律条文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完善,学术界也一直存在较大争议。理清这些看法,对于正确处理校园侵权案件,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以至对社会的和谐安定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共分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是校园侵权概述。明确界定了校园侵权的概念,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从五个方面阐述了校园侵权的特征。第二章探讨了校园侵权中学校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这是本文的重点。通过相关学说的比较,本文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在界定了二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的立法例,阐明了我国校园侵权中的学校责任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也不承担公平责任,而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但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要按学生民事行为能力的差异有所区别。第三章阐述了校园侵权中学校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比较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后,论述了校园侵权中学校的民事责任构成要具备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三个要件。校园侵权中的损害事实只限于学生受到的人身损害。判断学校行为与学生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采“相当因果关系说”。最后深入阐述了学校过错认定的理性标准和实践标准。比较“主观标准说”和“客观标准说”,本文认为采用“客观标准说”对学校的过错进行认定更为合理,并通过对学校注意义务的归纳进一步阐述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学校的过错。第四章结合案例阐述了校园侵权中学校民事责任的承担和免除。以侵害来源为标准,分来自学校内部的侵害和校外第三人的侵害两种情形探讨了学校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接着列举了在校园侵权中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最后选取了实践中常见的两种情形“学生违反校纪校规造成人身损害”和“学生上实验课体育课发生人身损害”,探讨了学校的责任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