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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是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损害赔偿的基本目标是给遭受损害的人以补偿,保证受损方得到其应得到的利益,如同合同被履行一般,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正是在这种精神的指导下应运而生。美国法院首次在乔治·霍金斯(George Hawkins)诉麦吉(McGee)一案中确立了基于期待利益的违约救济规则,这对完善美国合同法以及违约救济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也对期待利益进行了规定,笔者认为,这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由于期待利益本身所具有的未来性和不确定性,使得司法实践中法院因无法合理计算期待利益或基于公平方面的考虑而拒绝给予基于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因此,构建一套基于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制度迫在眉睫,对指导司法实践,切实维护受害方的利益也具有现实的意义。本文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通过两个案例的导入,笔者对案例进行初步分析,指出案例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为“期待利益的成立”。笔者从理论角度阐述了何为期待利益以及期待利益的成立要件。关于何为期待利益,笔者在对比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对期待利益的观点,指出本文所论述的期待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关于期待利益的成立,需满足四个要件,即合同有效成立、违约行为、损害、因果关系,笔者结合四个要件对两个案例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为“期待利益之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结合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对期待利益的法律依据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期待利益的赔偿范围仅限为纯利润,同时还受到合理预见规则、损益相抵规则、减损规则以及确定性规则的限制。第四部分为“期待利益的赔偿额的计算”。笔者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对期待利益赔偿过程中涉及的计算参数、计算方法以及计算公式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案例进行了论述。第五部分为“问题的解决”。笔者通过对两个法院判决进行评析,指出了其中的不完善和可借鉴之处,对期待利益的相关问题做了归纳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