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宏达公司诉赵某案论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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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建立在公平的竞争秩序之上,这种秩序必然需要健全、完善的制度保障。竞业限制制度是在兼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的制度之一,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是竞业限制纠纷解决的关键。本文在我国缺乏完善的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各地司法价值取向不一致的实情下,从离职竞业限制协议入手,通过研究我国现行竞业限制法律制度,参考国外相关规定,对影响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必要性,主体、范围、经济补偿和期限等因素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提出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标准。  本文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宏达公司诉赵某案基本案情的介绍、裁判意见的梳理以及争议点的整理。通过对该案案情的梳理和争议点的整理,引出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认定的各相关因素,并以之作为解决竞业限制纠纷的关键。  第二部分主要阐述竞业限制制度一般理论,此部分包括对竞业限制制度起源的探寻和对竞业限制价值功能的分析。本文通过分析竞业限制保护用人单位的竞争利益、维护劳动者的生存权等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竞争三方面的价值,说明竞业限制制度的重要性,同时为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认定指明方向。  第三部分讲述的是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认定标准。结合竞业限制制度的价值,对影响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因素进行分析,参考国内外相关法规和我国司法实情,从竞业限制的必要性,主体、范围、补偿金和期限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论证,提出了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认定标准。  第四部分是对宏达公司诉赵某案中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的分析。运用在前一部分提出的认定标准对本案中的竞业限制协力效力进行分析,对本案的裁判及其理由提出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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