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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称的性犯罪是指满足性需求作为直接目的或者直接服务于该目的的行为。现行中国刑法中的这类犯罪有: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下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拐卖妇女罪,收卖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第六章中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以及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在从历史和国外角度看,性犯罪还包括通奸罪、乱伦罪、公然猥亵罪、鸡奸罪、兽奸罪等。从上面对我国性犯罪的列举可以看出,性犯罪存在于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两章,性犯罪侵犯的客体有以强奸罪的客体为例的“性自主权”和以聚众淫乱罪为例的“公共秩序”。“性自主权”学说体现的是个人本位的刑法思想,而“公共秩序”体现的是一种社会伦理本位的刑法思想。本文开始以历史的角度分析,分析性犯罪的个人本位和社会伦理本位思潮的历史演进,以及这两种看似矛盾的学说如何共存于同一部法典。得出的结论是古代是一个社会伦理本位的时期,性犯罪重要并且首先关系到社会风俗、伦常教化;近代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以来,个人主义平等主义兴起,性犯罪个人本位开始占据主流,并且延续至今。但是本文通过对我国法律文本性犯罪条款的解读得出的结论是性犯罪的个人主义本位思想其实是一种乌托邦,不仅不能保护女性的权利,反而会建构出另外的一套话语对女性严格规范,最后性犯罪理论只有回归伦理本位的传统,通过渐进改进的逐步明晰个人伦理和社会伦理的界限,既防止社会伦理随意侵入个人伦理的范围,又防止个人伦理话语霸权的形成而对个人特别是女性造成更大的伤害。在确立了性犯罪的伦理学视野合法性之后,本文开始对中国现行刑法中的性犯罪利用伦理学的视角进行分析,提出了对中国现行刑法罪名内在的不合逻辑之处,及可能的改进建议。第一部分“性犯罪概述”。本部分首先介绍性的双重属性,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然后分别分析这两种性的属性的形成和特点,以及在人类社会中的作用。得出人类社会的发展的历史就是一个性的社会属性超越历史属性的过程,尽管性的自然属性依旧存在,但是性的社会属性呈现出扩张的趋势。正如吃饭逐渐不是满足人的食欲一样,加之生育的影响,性更多的也体现为一种社会交往形式。但是近代以来,性的社会属性范围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开展有所收缩,逐渐退出社会伦理的领域,更多的存在与个人的感情之中,而这从形式上看则好像是一种自然属性的回归。这部分得出的结论将是,性的属性在人类历史最早的时候和很多动物一样只具有自然属性,人类文明化后社会属性逐渐增强,西方中世纪基督教时期达到顶峰,中国的宋明理学的中国人的社会属性达到顶峰。但是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特别是工业化以来性的社会属性开始降低,性被赋予的伦理学意义逐渐淡出,性更多的回归到人与人之间的本质,而不是人与社会的关系,但是这种回归只是表面的,其实是更高层次的超越,即性的生殖功能更多的被社会组织功能所取代。同样的,性犯罪的客体也有两重属性,一种是对个人性自主权利的侵犯,一种是对社会伦理的侵犯。本文无意不入争论刑法中讲的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理论,但是本文的观点是在性犯罪领域,始终都行为无价值理论。并根据性的属性的变迁推测出性犯罪的发展趋势在法律上讲也应该是性犯罪最早是侵犯一种社会伦理关系,这种关系随着启蒙运动的开展而被一种个人主义的价值话语所取代。但是根据后现代的哲学理论,这其实是一种另外形式的伦理规范。所以显得刑法学就是要取消这种个人与社会二元对立的刑法犯罪客体的争论,而应该会归传统,真正做到对二者的超越,而这种超越将是有限的相对社会伦理,这种伦理即是对传统封建社会绝对伦理的退让,同样也是对自由主义法学的清算。第二部分“性犯罪的历史考察”主要是对中国古代和西方古代的性犯罪和具体的刑法历史做出一个梳理,为第一部分的观点提供事实的根据。“启蒙时代以来性犯罪的社会本位向个人本位的转变”,分析启蒙时代以来个人主义的兴起时代人类的性犯罪观念,是由过去宗教传统开始向自由的方向转变。第一部分分析历史上法国大革命时期对自由的向往,及对自由民主等价值绝对化产生的可怕后果,和民主极端情况下出现的暴君罗伯斯庇尔一样,性自由的极端化也出现了萨德侯爵这样的极端道德样本。文章接下来分析启蒙时代的刑法学思想,主要以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和孟德斯鸠及卢梭的刑法学法律思想。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特别是英国霍布斯和洛克的刑法学思想是对传统封建基督教社会伦理的不彻底的批判,同时又维护封建共同体的传统。接下来古典学派的兴起,以康德、黑格尔以及贝卡利亚和边沁的思想为代表,他们把个人自由主义的刑法思想推到了顶峰。其实这个时代就是刑法思想由社会本位向个人本位的转变,并在古典学派那里达到顶峰,同时此事的性犯罪领域的立法和司法也体现出相应的变化。第三部分“个人本位刑法学向社会本位的刑法学回归”。这个时代是19世纪末到今天为止,刑法学派开始出现了向社会本位的回归。近代学派开始注重客观方面,而不是像古典时代一样从个人的平等和意志的绝对自由来分析,而是更多的从个人的人格特质和社会的目的来研究刑法。后古典学派则是在坚持自由主义的前提下接受了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价值,做出了某些妥协。这当然对性犯罪也产生影响,在总体刑法思潮的变迁背景下,对性犯罪的做出考察。这个部分将要试图证明的是在启蒙运动达到顶点的以人人平等和个人意志绝对自由为标志的个人本位刑法学逐步转向社会本位的刑法学。第四部分“伦理学视角下的中国刑法中的性犯罪”。在理论上确立了性犯罪的社会属性后,本文开始对中国刑法中的性犯罪体系做出考察,并欲探索性犯罪的伦理学基础,也就是在性犯罪领域内应用行为无价值的犯罪学说。对中国现行刑法性犯罪罪名的逐个分析,并参酌彼此的定罪的价值取向来整体分析性犯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