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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仲裁,对于处于改革开放之中的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形势下易生、多发且数量众多的矛盾无疑具有重要价值,其发展、健全和完善意义不仅局限于直接解决纠纷、减轻法院负担,还对入世之后我国法律服务业提高竞争、生存能力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相比较诉讼程序而言,仲裁制度优势在于便捷、高效,而仲裁第三人制度则能够进一步优化仲裁制度,使之更趋于完善,本文即从多个方面对仲裁第三人制度进行全面论述。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探究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缘起,详细论述综合国内外学者的主要观点并结合上述观点对仲裁第三人进行界定。第二部分从关于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理论争议和关于仲裁第三人制度的规则与实践两个角度,对仲裁第三人制度进行分析。关于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理论争议,综合考察、评析合同相对性与第三方受益人原则、权利义务转让、代理、揭开公司法人面纱、禁止反言和通过援引并入等主要六种支持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理论,并细致分析了反对仲裁第三人制度的主要观点,在上述分析基础上提出个人理解;关于仲裁第三人制度的规则与实践,从荷兰、比利时、英国与西班牙等国的肯定性实践与有关仲裁机构支持仲裁第三人的相关仲裁规则进行分析。诉讼同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并在某些程序性规定上与仲裁存在相似性,因此,第三部分借鉴诉讼中的相关制度,对仲裁第三人进行参照分析。首先是参照共同诉讼制度分析仲裁第三人,其次参照法院对诉讼第三人的做法分析仲裁第三人制度。文章最后一部分是在总结分析上文基础上提出的当前我国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分析建议,该部分首先从当前经济、社会形势对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可能性进行分析,最后提出构建有限制的仲裁第三人制度的设想并从仲裁庭的权限、仲裁第三人程序的开启以及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总的指导思想等方面做具体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