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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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经济背景下,发展绿色债券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之一。绿色债券的兴起不仅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满足了市场发展的需要,同时其作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能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注入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带动整个社会的发展转型。与此同时,作为具有“绿色属性”的债券,绿色债券不仅拥有普通债券的特征,同时具备独有特点。但目前我国绿色债券监管法律规范不完备,整体上暗藏着较高的风险隐患,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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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经济背景下,发展绿色债券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路径之一。绿色债券的兴起不仅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满足了市场发展的需要,同时其作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能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注入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中,带动整个社会的发展转型。与此同时,作为具有“绿色属性”的债券,绿色债券不仅拥有普通债券的特征,同时具备独有特点。但目前我国绿色债券监管法律规范不完备,整体上暗藏着较高的风险隐患,会对整个债券市场产生威胁,因此要完善相关绿色债券监管法律规范,防范“漂绿”行为的发生。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参考文献和致谢组成,主要的正文部分分为三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首先界定绿色债券自身概念以及其自身独有的特征,将其与普通债券进行区别为文章下文展开分析奠定基础。其次,在第一部分对绿色债券监管的定义进行阐述,明确绿色债券监管所指向的对象,明析监管目标。最后借助“声誉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对绿色债券监管提供理论支撑。第二部分首先对我国现阶段绿色债券监管规范现状进行梳理,分析现阶段法律规范的概况。其次,从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责任配置三个层次对绿色债券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阐释,分析发现我国绿色债券监管现阶段存在的问题:监管主体多元化,监管内容上信息披露缺乏细化统一标准,在存续期披露上缺乏完善规定;在第三方认证评估上采用评判标准不一致、第三方认证评估强制性不足以及缺乏专业考核监管方式;在募集资金管理上缺乏存续期持续性监管,监管责任配置上发行主体、第三方认证机构缺乏绿色债券独有的责任承担方式。最后,通过对绿色债券监管法律问题进行现状分析,加强对绿色债券监管的必要性阐述,为下文完善建议提供理论依据。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存在问题的完善建议。针对绿色债券监管主体,在发行上由证监会与央行分别监管,而在市场交易上由证监会统一监管;同时在新《证券法》实行的背景下,针对部分绿色债券注册制下的发行审核内容提出了细化建议。在绿色债券监管内容上,针对信息披露提出确立绿色债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突出信息披露的作用;统一并细化完善信息披露标准及内容,完善存续期信息披露相关标准规则。在第三方认证评估上,首先构建统一的绿色债券第三方认证评估标准,建议出台《绿色债券认证评估条例》统一绿色债券认证标准、明确绿色债券认证发行存续期间披露要求,突出对募集资金的审核评估、将第三方认证评估同强制性信息披露结合、对认证评估报告的规范性等问题进行建议。其次提出完善第三方认证评估机构的专业监管考核方式,将行业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保证绿色债券第三方认证评估制度切实发挥好应有作用。在募集资金存续期管理上,借鉴新三板定向发行制度募集资金三方管理方式,提出存续期充分发挥会计、审计事务所、绿色债券第三方认证评估机构的作用对存续期募集资金进行监督管理。而在绿色债券责任配置上对现有责任承担规定进行细化,进一步结合绿色债券自身实际情况对发行人擅自挪用绿色债券募集资金、虚假信息披露进行更为细化的责任承担方式,对第三方认证评级机构不实报告、与发行人串联发行的违法行为提出惩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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