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博弈分析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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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先后建立起名称、类型各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通过信用担保机构的介入,提升中小企业信用级别,分担交易风险,弥补其抵押物品不足、缺乏信用记录等造成的融资堵塞。它们的构建为缓解银企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信用僵化矛盾,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现有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现了在运行中没有充分发挥其功能绩效,自生存能力不足等问题,而且理论界也出现了一些质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存在意义的声音。因此,在现阶段对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系统的研究,将能够帮助我们重新审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现阶段面临困境的原因,然后“对症下药”、“兴利除弊”促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产生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持久地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综上所述,本论文的研究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良性发展,完善我国信用担保乃至信用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指导意义。 本文主要运用规范分析的研究方法,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研究,探讨了解决问题的一些具体措施。 全文共由五个部分构成。 绪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意义,国内外相关的理论研究,论文中采用的研究方法和主要的理论工具,以及全文的逻辑思路。 第一章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理论分析,本章主要分析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存在的必要性,以回应理论界出现的一些质疑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存在意义的声音。 第二章分三节,详细阐述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现状。 第一节介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及其相关制度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从三个方面概括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目前的发展状况: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由初期的机构试点,发展成为一个新兴行业;已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型方向发展;信用担保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第三节在借鉴相关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总结了制约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因素。可以归结为四个方面:一是我国信用担保机构出资规模小并且缺乏有效的资金补偿机制。二是担保人才严重短缺,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三是信用担保机构内外均缺乏有效的管理。四是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滞后使得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得不到保障。 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分四节,从博弈论的角度系统而深入的分析了信用担保机构与信用担保体系中的其他行为主体(中小企业、商业银行、政府)的关系。之所以选择这个角度进行分析是因为,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信用担保体系的核心,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自身的行为必然受到了信用担保体系其他行为主体的影响和制约,不系统而全面的分析信用担保机构与其他行为主体的互动关系,不把握各主体的行为取向以及他们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就不能理解信用担保机构现阶段面临困境的真正原因所在,而割裂担保机构与其他主体的联系,单纯地对信用担保机构提出要求,就难免失之偏颇,给出的政策性建议由于切不中问题的要害,也不会产生预期的效果。 第一节分析信用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博弈,得出结论是,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尽最大的可能获取全面的中小企业信息,并进行正确的信用分析,同时,需要对担保贷款的风险实施监控,以便及时地采取各种措施来减少损失。 第二节分析了信用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博弈。认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比例担保,商业银行给予合作,是信用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博弈的合理选择。 第三节在前两节分析的基础上,把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商业银行三者结合起来,构建数理模型,分析三者之间的博弈关系。通过博弈模型分析发现在重复动态博弈的条件下,只要银行采取严厉的触发策略,反担保金额不需要一定大于贷款本息和,并且当担保机构承保比例和企业在下一阶段需要银行贷款的可能性越大时,越容易实现担保机构承保、银行贷款、企业履约的良性循环。而重复动态博弈条件的成立,光靠信用担保机构自身的努力显然是不够的,它需要商业银行、中小企业甚至政府的配合与协助,比如商业银行能否根据中小企业以前的信用状况决定是否采取严厉的惩罚策略,就依赖于国家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以降低其决策成本。 第四节分析了信用担保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得到的结论是,单纯从经济学意义上来看,政府和信用担保机构面临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冲突,即政府和信用担保机构存在着“囚徒困境”。政府不扶持信用担保业务,导致的结果是信用担保机构缺乏有效的资金补偿机制,相应的法律法规滞后;信用担保机构消极开展信用担保业务,导致的结果是出资规模小,也吸引不到优秀的人才。 总的来说,通过博弈分析本章得出的结论是:要想充分发挥信用担保机构的作用需要从内外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需要信用担保机构加强自身内部建设,提高信息处理能力,使自身具有比银行更高的识别反担保品价值的能力,能识别出那些对银行而言反担保品的价值较低(低于贷款本息和)而对自身而言反担保品的价值较高(高于贷款本息和)的反担保品,另一方面还需要信用担保体系的其他主体给予支持和配合,而这又是要通过行政立法加以规范化和制度化的。 第四章在前三章的基础上,对应博弈分析的结论从苦练内功,改善外部环境内外两大方面提出了促进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良性发展的若干建议。苦练内功指的是信用担保机构要从完善用人制度,建立风险防范和分散机制两个方面加强自身内部建设;改善外部环境要求国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国家可以从建立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偿机制,健全信用担保政策法规和建立国家性中小企业征信管理体系三个方面来改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行的外部社会环境。 本文的创新和不足之处: 本文的新颖之处是:首先,现有的文献主要集中在从信用担保体系这样的宏观角度来研究我国信用担保实践,对信用担保机构专门研究很少,并且仅限于粗略的总结问题提出对策,没有从理论上回答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问题,为什么要提出这种对策,如为什么信用担保机构缺乏资金补偿机制、担保人才缺乏、相应的法规不全等。本文运用博弈论的基本理论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信用担保体系其他主体的关系这一独特的视角来研究信用担保机构,尝试对以上问题给予理论上的解答。其次,担保机构的承保比例和反担保金额的确定一直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的难点,本文通过构建博弈模型,得出一些比较有启发性的结论:在重复动态博弈的条件下,只要银行采取严厉的触发策略,信用担保机构对企业要求的反担保品的金额只需介于承保金额和银行贷款本息和之间,就能实现三方盈利的局面,并且当信用担保机构承保比例η和企业在下一阶段需要银行贷款的可能性δ越大时,越容易实现信用担保机构承保、银行贷款、企业履约的良性循环。另外,如果信用担保机构有比银行更高的识别反担保品价值的能力,能识别出那些对银行而言反担保品的价值较低(低于贷款本息和)而对自身而言反担保品的价值较高(高于贷款本息和)的反担保品,此时也可以实现信用担保机构承保、银行贷款、企业履约的良性循环。 本文的不足是:首先,在对信用担保机构的必要性进行理论分析,以及在应用博弈论对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临困难的原因进行分析时,受自身水平的限制,分析的不够深入。其次,限于学识和能力,对应博弈分析的结论提出的发展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对策难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最后,由于篇幅所限,在从宏观角度给出促进信用担保机构良性发展的政策建议时,没有更多地涉及信用担保机构具体运作模式的选择问题,这部分将是下一步研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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