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对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鼓励科技创新以及保护商业秘密持有人的权益意义重大。而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民法保护存在着种种不足,已经极大地落后于当今世界先进国家的水平,并且不能适应信息时代的迫切要求,这一现状急切地需要得到改善。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在分析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基础上对其重新进行了定义,并得出它应当属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结论。同时认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民法保护具有充分的现实与法理依据。而对比当今世界一些先进国家与地区,由于经济基础、法制建设、立法技术与理论研究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商业秘密民法保护存在着种种不足。要对其改进,现今应当着重深化理论研究与提高立法技术。最后对如何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民法保护的问题进行了构想:第一,我国的商业秘密民法保护应当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保护商业秘密持有人的权益为立法宗旨;第二,商业秘密民法保护应当以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为表现形式;第三,我国应当确立商业秘密权,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同时以行为保全与损害赔偿等方式来保护这一权利;第四,对商业秘密保护法与我国现有其他涉及到商业秘密民法保护的法律规范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应当怎样协调的问题作了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