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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界对行政诉讼类型化的深入研究和广泛探讨,“预防性行政诉讼”这个舶来概念引起了学界的关注。预防性行政诉讼是指,行政主体不应当作出而将要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而该行政行为的作出有给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无法挽回或不可弥补的重大权利损害的可能性时,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起请求责令行政主体不得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诉讼。随着日益健全的法治环境,“有权利必有救济”的观念深入人心。对一旦受到侵害后无法恢复原状、难以得到相应救济的权利,不能苛求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必须等到行政行为作出后才能提起事后救济,因此,预防性行政诉讼纳入我国行政诉讼体系势在必行。通过梳理预防性行政诉讼的研究脉络,以明晰预防性行政诉讼的概念,并为其寻找适当的理论基础、排除构建该制度的理论障碍。并着重从日本禁止诉讼制度的学说概况、法定构成要件出发,进行域外法探析。在结合司法实务现状的基础上,论述预防性行政诉讼与我国实务现状的相容性,并由此提出对预防性行政诉讼纳入我国行政诉讼体系,以及如何与其他相关制度进行衔接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