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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确立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我国接下来的诉讼制度改革确立了方向,而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就是进行庭审的实质化改革。我国现阶段在刑事诉讼中仍未建立起相关的制度以促进庭审的实质化改革,所以为了明确我国未来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就需要讨论我国现阶段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阻碍庭审实质化的因素,主要包括我国目前流水线式的刑事诉讼流程,以及案卷移送制度对庭审结果产生的影响,并且因为在庭审中由于直接言词原则缺失导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对质权得不到应有保障,同时由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权造成的影响,再加上我国的辩护制度存在不足以致我国无法形成有效的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诉讼机制,所有的这些因素加在一起共同造成了我国庭审流于形式无法发挥有效作用。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消除庭审实质化的障碍,有必要对我国相关制度进行完善或改革,主要包括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并且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疑罪从无原则,同时借鉴国外的一些已经成熟的制度,对以案卷为中心的审判方式予以改革,以限制案卷对庭审产生的影响。确立直接言词原则以加强对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诉讼权利尤其是质证权的保障,改革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做到由审理者裁判,对检察机关的职权进行改革,以分离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最后就是加强对律师执业的保障。以促进我国的庭审实质化并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