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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善意共存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的抗辩。产生商标共存的法律基础是两相抵触的商标通过长期善意的使用获得了识别性,消费者不会将对这两个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来源予以混淆,原本导致商标侵权的因素灭失,两商标得以合法共存。之所以会产生商标共存的原因是因为经济、网络的快速发展所导致的经济主体整体实力的迅速扩张、商品交易市场范围扩大,同一商标被同时在多个类别的好几样商品上进行使用,之前相安无事的商标权在地域上与商品类别上发生了重叠。加之商标局在注册商标时的疏忽,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得以注册,使得商标两两共存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多例商标善意共存的案例,但是仍然存在判定标准不一、考量因素模糊的不足,商标善意共存的适用范围也存在着瑕疵,商标善意共存的相关立法更是一片空白。本文中,笔者从商标功能入手,论证了商标善意共存的本质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的抗辩。在此基础上,结合了国外商标善意共存的判定因素,提出了规范我国商标善意共存的判定因素、完善《商标法》相关立法规定以及建立商标善意共存制度的建议。第一章是对我国商标善意共存的司法现状与不足的分析。本文以实际司法案例的方式阐述了我国司法实务中商标善意共存的几大类型,并且指出我国商标善意共存规则适用范围存在瑕疵,判定标准模糊不一以及立法上存在缺失。第二章是对商标善意共存的法理分析。商标善意共存的本质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的抗辩。其立足于商标功能论,由于两相抵触的商标获得了识别性使得相关公众不会对共存双方的商标产生混淆。商标善意共存基于公平正义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共存双方的商誉,也保护了相关公众的利益。第三章是对国外商标善意共存判定因素的论述。商标善意共存规则肇始于美国,在西方判例法国家是一项较为成熟的法律规则。认定商标善意共存主要考量商标使用人的主观善意、商标使用的时间及地域、商标混淆可能性等因素。若双方之间签署了商标共存协议,法院及商标局还需要考虑商标共存协议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以及商标共存协议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第四章分析了我国商标善意共存的判定因素,同时结合国外商标善意共存判定因素提出完善我国商标共存制度的立法建议。引入商标使用的时间、地域,明确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判定;完善商标注册制度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制度,增设商标善意共存及共存协议的法律条款。本文主要通过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系统地论证了商标善意共存的本质、判定因素及如何借鉴到我国立法中。本文创新之处体现在:第一,国内的相关文献集中于对商标善意共存的介绍,未对商标善意共存的本质进行深入思考。本文立足于商标的标识功能以及对善意共存人商誉的保护,对商标善意共存的本质进行论述总结,提出商标善意共存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抗辩。第二,目前国内商标善意共存司法案例没有统一的判定标准,同时相关立法存在缺失。本文对国内外司法实践中的一系列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在此基础上,指出立法不足和完善必要性,提出具体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