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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本来是人们生活休养的幸福港湾,但是受到暴力文化毒害的家庭却沦为培植暴力犯罪的温床和掩藏暴力犯罪的密室。放眼我们平静的周围环境,你可能惊叹疑惑于这样的统计数据,在中国2.7亿个家庭中,30%的存在家庭暴力,每年至少有十万个家庭因为家庭暴力而解体。在家庭暴力中妇女、儿童和老人,这些家庭中的弱势群体成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而受害尤其惨烈的正是广大妇女同胞们。家庭暴力对家庭和社会都造成严重的危害,既是家庭的不幸和灾难,也是社会稳定和秩序的大敌。他对受暴者,其他家庭成员以及施暴者都造成极大的伤害,造成大量的家庭破碎。从而也影响社会政治安定、经济发展、文化和谐。从微观和宏观去观察家庭暴力会发现它的形成有其独特的心理学和社会学原因。这些原因为不仅为我们深入认识和研究家庭暴力提供了全新的视角,为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必要性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更为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找到了切实可行的全新方法。公权力是为维护和增进公益而设的权力。它来源于私权力,是私权力实现的手段与保障。公权力有利于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而家庭暴力是家庭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他带给家庭成员带来巨大的身体和精神痛苦,造成家庭的不稳定甚至家庭的破碎,从而也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影响经济发展,造成文化弊病。因而家庭暴力不仅损害个人权利,也危及公共利益,甚至损害公权力本身。而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决定了它不可能由家庭自身或者其他社会力量来完成,只有公权力介入才能根本有效的预防和治理家庭暴力问题。可以说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必然选择和必经途径。因而公权力必须介入家庭暴力,保护私人利益,维护家庭和谐安宁,促进社会政治稳定,经济文化健康发展。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家庭暴力是违法犯罪行为,公检法司介入家庭暴力可以打击违法,惩治犯罪,维护国家法律秩序。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多都有心理问题,公共卫生机构和妇联介入家庭暴力可以强制施暴者进行心理治疗,并对其在社区进行心理测评监控,对有心理问题的人提供咨询,对有暴力倾向的人及时干预。家庭暴力是暴力能力的不平衡导致的,公权力的介入可以通过国家暴力的加入平衡当事人的暴力能力,使得潜在的施暴者不敢实施家庭暴力,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我国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要做好两个大方面的工作:一是转变思想。二是完善机制。转变思想包括各级领导思想的转变、相关部门的办事人员思想的转变和社会主流舆论思想的转变。完善机制应做到公权力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同时推进,综合运用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理论,做好家庭暴力的事前预防,事中救助和事后治理的全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