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执行第三人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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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和第204条对执行第三人的权利救济作了新的规定。其中第202条规定了执行第三人的执行行为异议权,对其在执行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进行救济,第204条规定了执行第三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对其实体权利进行救济。这一规定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确立了第三人提起异议之讼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当中,由于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导致该异议权之规定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设置了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前置审查程序,立法者的初衷是为了分流案件以提高诉讼效率,但在实践当中这一规定不但不能达到分流案件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反而会影响执行第三人诉权的行使。第三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使得在实践中出现没有法律可适用的尴尬情形。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本文拟分如下六部分进行分析,进而构建完善的执行第三人权利救济体系。第一部分“引言”。介绍了本文选题的背景、研究的意义及采取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民事执行第三人及其权利救济之界定”。辨析了民事执行第三人及其相关概念,明确界定了执行第三人的概念,并对其进行了学理上的分类;在此基础上了分析了执行第三人权利救济的概念和特征。继而论证了民事执行第三人权利救济的理论基础,包括社会契约理论、权力制约理论、权利救济理论和公力救济理论,为执行第三人权利救济提供理论上的支持。第三部分“民事执行第三人权利救济的比较法考察”。主要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代表性的美、英、德、日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对执行第三人权利救济的相关规定,并深入分析其存在的共同规律。第四部分“我国民事执行第三人权利救济存在的问题”。集中分析了执行行为异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缺陷,为下文执行第三人权利救济机制的完善做好铺垫。第五部分“我国民事执行第三人权利救济机制的完善”。针对第五部分分析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完善的执行第三人权利救济的基础上,从程序救济方法和实体救济方法两方面构建我国完善的执行第三人权利救济机制。第六部分“结语”。概括本文的研究成果及其存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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