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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对于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给予的赔偿。它与民事赔偿、行政赔偿以及司法赔偿都有所区别,它的侵权主体和责任主体都是国家,有特定的因果关系所构成,所以相应的赔偿范围也是特定的。刑事司法赔偿有其产生的理论基础,在国外有人民主权理论、公平平等学说、特别牺牲说和法律拟制说等学说,而我国刑事司法赔偿有其特有的理论基础,比如社会主义原则说、仆人责任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学说。与理论基础相适应的产生了刑事司法赔偿的价值和功能,具体表现在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标示民主,维护法律权威等。国外的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司法赔偿制度同中国一样没有单独立法,也是包含在国家赔偿制度之中,通过比较域外国家的国家赔偿制度可以了解他们的刑事司法赔偿制度,在归责原则方面以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过错归责原则,以法国为代表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以及以瑞士为代表的违法归责原则;在赔偿范围问题上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相对较宽,而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则相对较窄;在赔偿程序上,同样,大陆法系国家更加注重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英美国家受主权豁免的影响相对落后。我国的刑事司法赔偿制度相比西方起步较晚。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被赋予了划时代的使命,可是十几年贯彻实施的效果却不理想,基于此,学界对于《国家赔偿法》重新修订的呼声很大,终于在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国家赔偿法的修正案。总体来说这次修订是很有进步意义的,解决了一些大家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但是同时还有许多问题没有解决以及随之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归责原则方面没有彻底的抛弃违法归责原则,结果原则适用的范围仍然比较小;这样的归责原则就造成了赔偿范围比较狭窄,比如司法机关怠于行政职责、错误的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和轻罪重判等行为没有纳入赔偿范围;在赔偿程序上本次修订进步较大,但仍然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赔偿委员会的设置不合理以及没有引入诉讼程序等;对于赔偿标准,我国仍采用单一的抚慰性的赔偿标准,而这显然亦是不合适的。针对我国刑事司法赔偿制度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从应然的角度出发,现阶段可以彻底抛弃违法原则,建立完全的结果责任原则,结果原则有其存在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并且有扩大赔偿范围和更好的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优势;进一步扩大赔偿范围,将怠于行使职责和错误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轻罪重判等行为纳入赔偿范围;对于赔偿委员会可以重新设置,增设刑事赔偿法院引入诉讼程序;应该抛弃单一的抚慰性赔偿标准,建立以补偿性赔偿标准为主,兼采惩罚性和抚慰性标准的多元的赔偿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