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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时代,网络交易成交量和成交额呈指数增长,其中网络平台交易占主导地位。由于侵权主体的广泛件、地域的分散性以及网络平台交易的匿名性,网络平台交易中所产生的纠纷往往都是针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提起诉讼。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要基于以下原因:第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特殊的法律主体,同时兼备平台的拥有者、运营者和管理者三重身份,具备对风险的控制力;第二,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和维权成本、防止因获利而放任侵权,同时符合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第三,网络交易平台侵权的特殊性也带来了承担合理注意义务的现实需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不仅有利于消费者及相关权利人合法利益的保障,同时在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促进网络交易的可持续发展方面也意义重大。目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在立法上尚未明确认定,注意义务的规定依然局限于“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的适用,这在行业发展之初,对促进新兴行业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具有重要价值,但现如今已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侵权者的“保护伞”。立法上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认定不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是确定权利义务分配和责任承担的基础。第二,注意义务范围划分不清,注意义务的规定散见于各部门法之中,且对安全保障义务、知识产权事前审查义务等没有进行规定。第三,履行机制不足,合理的履行机制是激励和促进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积极主动履行注意义务的制度基础。第四,责任机制模糊,“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下隐藏着过错责任具体化而导致的责任限缩。基于此,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所处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和维护市场秩序两个维度来界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不仅可以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多元身份相契合,也能为从不同维度对其设定相应的注意义务提供理论支持。第二,根据注意义务产生的时间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的注意义务,并根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从侵权商品交易中直接获利、对侵权商品是否实施了内容推荐以及是否实质参与了交易环节等因素合理划分注意义务的范围。第二,探究可行的履行机制以约束和激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主动履行注意义务。第四,细化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机制,将注意义务作为衡量过失的标准,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完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有利于保障和维护消费者和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交易行为。同时,也对完善我国注意义务的法律体系、网络交易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起到参考和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