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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作为资本市场上主要的投资手段之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扩大,在过去的二十年来经历了从无到有,继而蓬勃发展的过程。但随着全球经济发展脚步的放缓,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也正面临着转型的新阶段。受到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影响,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正从积极寻求公开上市,实现投资回报,逐渐过渡到主要通过并购或回购的方式从目标公司中实现退出。因此,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作为私募股权投资的一项核心问题,在现阶段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在现行的公司法制度下,投资者如何通过适用回赎权,实现从目标公司中回购退出,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本文将就回赎权在现行公司法制度下的适用路径进行研究和分析。本文主要包含六个章节:第一章将首先就私募股权投资和回赎权的概念及其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并说明现行公司法制度下回赎权的主要适用路径:即减资制度、异议股东股权回购制度和股东收购。而接下来的章节将主要就该三种路径各自的特点和比较进行展开。第二章对减资作为回赎权适用的路径进行了探讨,指出减资制度的特点及其相关基本原则和制度要求,并就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对减资制度的“变通方式”进行了分析。第三章对异议股东股权回购制度进行了介绍,尤其对其相关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进行了展开,包括对其实践适用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第四章对股东收购方式进行了分析,包括股东收购方式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实践中股东收购方式的相关问题等。除上述三章中所涉及的对三种适用路径下股权回购定价问题的介绍和分析之外,笔者在第五章中,特别就投资者所关注的回赎权适用中资金返还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尝试就实践中可能存在的相关“变通方式”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在第六章中,笔者针对上述回赎权适用路径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了有关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