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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消极懈怠行使权力和职责的情形,其具体形态表现多样,但均直接或间接的侵犯了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不作为与我国建设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的目标相背离,强化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监察监督、行政层级监督等在内行政不作为的多元监督机制,各种机制相互补充和协调,比较有效地起到了防范和遏制行政不作为的效果。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包括行政不作为在内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监督是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行为的监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检察机关反贪职能的剥离,必然要求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从过去的肃贪防腐转变为以法律监督为中心。在这一背景下,检察机关如何发挥自身专业优势,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和方式方法创新,更好地加强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切实承担起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职能,显得尤为重要。行政不作为的检察监督牵涉到检察权和行政权关系的处理,对行政权的监督不等于替代作出行政决定,因此检察监督需要遵守合法性和谦抑性原则;同时,行政不作为的检察监督只是行政不作为多元监督机制的组成部分,检察监督不可能完全替代其他监督方式,检察监督在确保其独立性的基础上,需要保持与其他监督机制的协同,因此,行政不作为的检察监督需要符合独立性和协同性原则。行政不作为检察监督在我国有着充分的法理、法律和现实依据,但是就其现状而言,存在监督范围过窄、监督方式不足、监督效力不强和监督程序缺失等问题,如何通过完善立法和检察机制改革,扩大行政不作为检察监督的范围、增加监督方式的类型和强化监督效力的刚性、完善监督的程序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