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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反垄断法,在维护自由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同的国家,实施情况则各不相同,美国通过100多年的立法实践和探索,发展和成熟了反垄断法,确立和发展了以政府反垄断执行机关为主体,私人执行为补充的反垄断法实施体制。在我国,对于政府反垄断执行机关的实施有不少的论文进行论述,但是对于私人的反垄断实施却一直被忽略。本文所指的反垄断私人执行主要指的私人对垄断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希望通过该文为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立法的发展尽绵薄之力。美国的反垄断私人执行的实践证明,私人的反垄断执行对促进反垄断法的发展,遏制垄断行为和维护受害人的利益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2006年的反垄断法草案中,对于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只是笼统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对于具体制度的实施没有任何规定。由于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区别于一般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所以有必要建立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本文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大致分析反垄断法的发展、基本内容和反垄断法实施体制的现状,并且从法理和现实角度分析确立反垄断私人诉权以及私人诉讼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通过分析美国、日本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几个重要方面,包括原告资格的认定、举证制度、诉讼时效、反垄断执行机关对私人诉讼的帮助等方面,以美国成功的经验和日本失败的教训为我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立法提供借鉴意义。同时,欧共体为鼓励私人实施反垄断法于2005年2月发布的《违反欧盟竞争条例损害赔偿的绿皮书》对于在欧盟领域内确立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提供了若干建议,也为我国确立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提供了重要启示。第三部分,本文通过结合我国的国情,分析在我国建立私人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且在美国、日本、欧共体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为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