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主权财富基金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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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财富基金是由政府所有或控制的,并由政府管理或委托他人管理,受益人为全体人民但由政府承担责任,追求投资收益的资产工具。它注重安全性与收益性的统一,规模大、流动性需求低、风险容忍度高。它具有投资主体的主权性,政治风险性等特点。基于中国主权财富基金投资运作的政治风险,投资风险以及其所肩负的社会安全责任对中国主权财富基金进行“审慎”法律监管,实所必然。中国主权财富基金刚满两年,其投资运作与法律规制尚处于摸索尝试不成熟阶段。对中国主权财富基金法律地位界定、市场准入、信息披露、金融保护主义、国家豁免等法律问题达成共识,是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稳健运行、健康发展的基础。也是对其进行“审慎”法律监管的困境及难点。借鉴国外主权财富基金法律监管的经验、教训。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下属主权财富基金国际工作组牵头制定的《圣地亚哥原则》为依据,对比美国、新加坡和阿联酋三方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以及区域性规则。引证美国、澳大利亚、德国之相关国内法律监管的规定。针对中国主权财富基金法律规制缺失,如市场准入不具有合法性、所有权与经营权界限模糊、投资运作缺乏透明度、风险机制缺失。建议界定中国主权财富基金所有权与经营权,实行政企分开,进行市场化、专业化投资运作;明确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目标和职能;制定有效中国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策略;建立“适当”信息披露制度,拓宽信息发布渠道,披露投资风险,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从立法层面作为投资东道国,确认我国不实行保护主义。从国家安全角度出发,设立类似美国的外国投资委员会,对投资中国的主权财富基金进行必要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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