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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我国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领域存在的问题,笔者通过对相关实务以及法理进行分析,试图明确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行政执法以其自身的灵活性、裁量性以及扩张性在现代生活中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对此,刑事司法机关并无有效的手段对其进行监督。这就产生了一些“以罚代刑、四多四少”问题的发生。虽然立法对此予以重视,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位阶较低,法律规定过于抽象,在实务当中并未取得有效的成果来遏制相关问题的发生。如需进一步优化制度设计,必须从理论研究出发,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制度建设和增强监督机关职权等角度入手,切实解决“两法衔接”问题。本文由如下几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引出本文所要论述的主要问题。并且交待写作背景;第二部分是陈述“两法衔接”问题的基本概念和法理。分为行政执法部分和刑事司法两部分。通过陈述各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建立起两法的联系;并且通过对相关法理进行陈述,厘清相关行政法和刑事法律的基本学理背景;第三部分主要内容是我国关于“两法衔接”制度的运行现状以及运行当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现行法律法规的梳理以及实务当中存在问题的阐述,分析问题成因;第四部分主要是域外法律规定的介绍。以法国和美国为例,介绍两个独特的司法制度,分析制度利弊,借鉴他山之石;第五部分是改良论。通过上述分析,提出在现行制度下可行的改良方法;最后一部分是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