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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行为惩治不力,是造成“执行难”的一大成因。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我国现行刑法典以独立的法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后,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刑法修正案(九)对本罪不断进行了完善。虽然有权解释对部分争议问题作出了规定,为本罪的适用起到一定推动作用,但是,本罪在实体与程序方面还有诸多问题有待探讨和明确,犯罪构成的争议仍未厘清,公检法机关入罪标准把握不一,这就直接导致了本罪司法适用率较低,刑事保障功能无法有效发挥。基于此,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方法试图找到破解本罪适用难的“钥匙”,以期发挥本罪应有的刑事威慑作用,进而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本文包括引言、司法适用现状及问题、犯罪构成争议研究、立法司法改进和完善、结语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地介绍了我国关于本罪的立法情况以及设立本罪的重要意义,并由“执行难”引出本罪的司法适用率低的问题。第二部分,以Q市两级法院近三年案件执行和入罪情况为例,分析本罪司法适用的现状及特点,并指出本罪司法适用率低问题的原因在于执法理念上动刑惩治认识不足、公检法机关相互衔接不够,以及实体方面有关本罪犯罪构成争议在法律解释论上存在分岐、程序方面调查取证难和追诉程序启动难等。第三部分,着重分析研究本罪犯罪构成的争议,对本罪的客体、对象、行为方式、主体、拒执时间起算点、情节严重等实务上的争议点逐一进行论证解释,力图通过法律解释弥合争议,为本罪司法适用提供借鉴。第四部分,从立法与司法上进行改进完善,实体立法主要是增设资格刑、把本罪对象扩大至调解书、完善情节严重的情形,程序立法主要完善公诉和自诉程序;同时,通过转变司法理念、构建高效协作机制、引入恢复性司法制度、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等完善司法。第五部分,说明推动本罪的适用是解决“执行难”的有力手段,但是也要注重强化民事执行能力、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健全征信体系等其他手段的运用,合力破解“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