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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权是律师诉讼权利中较为核心的权利。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是否享有调查取证权,理论界与实务界一贯存在争议,由此衍生出种种问题。鉴于此,本文在思考实际情形前提下,通过简单的问卷调查,略窥新法实施后的效果,从分析应然与实然的理论实践争议出发,剖析权利产生过于薄弱的内因,阐述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价值,探讨调查取证权与侦查权可能的冲突与协调方式,着重构建在这一阶段的具体制度设计,重点为转变救济模式,以法院为救济主体,实施调查令制度,此外还包括私人侦探介入、建立科学绩效考核体系,赋予律师豁免权与在场权,建立程序性制裁规则,以期对处理该类问题的司法实务工作有所裨益。 文章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侦查阶段应否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理论与域外实践考察。第二部分分析的是我国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包括现状、原因与价值。第三部分探讨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与侦查权的冲突与协调。第四部分着重介绍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