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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是法院把哪些民事纠纷纳入诉讼程序进行解决的“开门之规定”,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然而,国内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鲜有学者或专家对其进行研究,关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研究的法学专著和论文也是屈指可数。民事诉讼程序因具有深厚的国家强制力为背景,大量的民商事纠纷主体都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寻求保护,建立一个合理、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国家在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表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公民个人的权利意识在不断增强,各种新型纠纷不断出现并被起诉至法院,在这种形势下,人民法院就不能像以前只是受理传统的民事案件,而是必须扩张原有的受案范围以保证对这些案件进行司法救济。
勿庸讳言,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制度无论在立法还是实践方面都不能尽如人意,这一方面是由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要求越来越高,现存的法律常常满足不了人们的需求,法律发展的步伐常常走在社会的发展的后面,而另一方面,制定出来的法律又由于原有制度或者说传统的障碍妨害了其功能的实现。反映在民事诉讼上,一方面民众对诉讼有高度的期待,希望司法机关能够解决生活中出现的所有争议,另一方面,诉讼制度的运行又受到来自各种因素的制约,直接影响了司法解决纠纷、维护正义的作用的发挥。基于这样的认识,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缺陷,针对其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了扩大我国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建议:第一、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定化;第二、以保障当事人诉权为基石;第三、纠纷主体地位平等;第四、民事实体法调整的可行性。希望能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制度尽一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