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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两高三部”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在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降低侦查机关的破案难度,全面地收集证据,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能在案件的源头处就起到了繁简分流的效用。同时,侦查阶段也是维护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要阶段。通过认罪认罚获得的实体与程序上的从宽对待,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需要,也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直接体现,能及时有效地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文以北京市公安局C分局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状为范例进行实证研究,厘清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正确面对,从公安机关的角度出发,探索和完善出符合侦查阶段司法实践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模式。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创建历程,强调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性与意义。第二章,从现有的法律条文与规范的角度出发,阐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适用的依据,并通过告知程序、法律帮助、认罪教育、悔罪补救和流转程序等方面,图文并茂地详细介绍调研地区的公安机关适用该制度的具体规范。第三章,以北京市公安局C分局为范例,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近两年的开展状况,分类型列案例,从案件的类型、案犯类型和提捕起诉的细节等方面进行实证调研并予以成效分析。第四章,罗列前述状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包括: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多依赖于行政命令的指令性要求;办案人员独立自主运用该制度的权力不够、动力不足,在个案的处理选择上差异化较大,无法完全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第五章,探求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路径,明确公安机关的职能定位、扩大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适用范围;积极参与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对于量刑指南的制定;赋予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实体从宽的建议权;申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重大复杂案件的审讯工作以及对办案过程的录音录像来监督公安机关,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积极促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和解;严格证据标准,保证证据质量;提高待遇条件,健全规则落实,保障值班律师依法履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充足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