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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去杠杆”等金融背景之下,“明股实债”这一投资模式不断增多,且相关纠纷也不断增加。所谓“明股实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是在金融领域和法律实务操作中衍生出来的词汇。在现实中,因为缺少明确的规范指引,对该类问题的认定各不相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结果也各不相同。从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角度对“明股实债”进行讨论,有利于对其深入了解。在“明股实债”的案由类型之中,大部分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内部关系,并不涉及第三人,但在破产债权纠纷中,对“明股实债”的讨论将全面的涉及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所以笔者从破产程序的角度,探讨对“明股实债”的认定及法律效力。第一部分,我们通过“明股实债”的法院判决的筛选和案由分析,引出“明股实债”。根据典型案例的分析,发现对“明股实债”的争议多出现于探究这种投资模式究竟是股权投资还是债权投资。情况相仿的案例中,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后发现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多为“明股实债”所出现的情境和阶段不同。在不同的情况之下,对“明股实债”的分析要从内部关系、外部关系、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相结合出发。鉴于破产程序中存在其他债权人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影响,“明股实债”在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中具有特殊性,遂将对“明股实债”的分析放入了破产程序之中。接着讨论了“明股实债”的概念与特征。因为“明股实债”并非法律概念,只能通过基金业对其定义来发现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以“明股”的股权投资形式,来追求“实债”的债权权利。随后又分析了“明股实债”产生的原因和在破产程序中的表现。“明股实债”作为金融创新工具,它的出现符合现在的金融背景,但是表现在破产程序中会有些特殊。因为无论是直接增资还是股权转让,其要求目标公司股权回购等刚性兑付义务,目标公司皆因破产而无法实现。第二部分将讨论破产程序中“明股实债”的认定。对于“明股实债”的认定,在内部关系中,最重要的是分析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明股实债”中,无论定义为股权投资或是债权投资,其都是具有隐藏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此种法律关系之中,要透过虚假的意思表示,看到隐藏行为,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来认定“明股实债”究竟是股权还是债权。在此情况下,就需要讨论真意保留、虚假行为与隐藏行为之间的关系,并且分析总结出“明股实债”隐藏行为的构成要件在破产程序中的表现。第二部分中还讨论破产程序中“明股实债”对第三人的影响。分别为隐藏行为对于第三人的影响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第三人的影响。如果说对隐藏行为的分析是为了发现“明股实债”的内部关系,那么讨论对第三人的影响,则是为了说明在破产程序中,对“明股实债”的认定不能只依靠内部关系,而更需要依赖外部关系。最后对外观主义原则的说明,则更加证明了,当“明股实债”涉及第三人时,要以信赖利益原则为基础。不可因内部关系将其定义为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而是依据外部关系,将其定义为股权投资。综上可见在破产程序中,不仅仅需要分析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包括该投资模式对第三人的影响,即外部关系的影响,主要包括隐藏行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对第三人的影响,最后在外部关系中又加入了外观主义原则的讨论。从多个方面可以看出对破产程序中“明股实债”的认定主要需依靠外部关系判定,为保障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合法权益,应认定破产程序中“明股实债”为股权投资。第三部分为破产程序中“明股实债”的法律效力。在普通的“明股实债”之中,主要在内部关系中讨论“明股实债”,对其效力的讨论一般也放于内部关系之中,主要探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若无第三人涉入,符合合同成立情况,该“明股实债”有效。但在破产程序中,也就是外部关系中,对“明股实债”效力的分析,需要对虚假行为和被隐藏的行为分开进行分析。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虚假行为无效,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被隐藏的债权投资因为合理信赖原则也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综上,基于信赖利益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在破产程序之中其他债权人属于善意第三人,以及保护债权人权益是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对于破产程序中“明股实债”的认定和法律效力分析,笔者认为应将其认定为股权,在法律效力上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股权投资有效。第三部分还提出了“明股实债”在破产程序中灵活处理的办法。虽然在进行这种投资之时,要充分意识到该投资模式的风险内容,在进行尽职调查等全面评估之后,投资方才可与目标公司签署合同。但是企业的发展与运营具有一定的不可预测性,若进入破产阶段,将“明股实债”这种投资模式全部认定为股权投资,投资方将蒙受巨大损失。虽然完全保护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对投资方而言确实有失公允,于是提出在不影响其他债权人权益、不违反资金维持原则、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投资人股权进行回购或者将投资人的受偿放至普通破产债权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