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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学术界对于美国司法审查的实践渊源远未形成共识,而这种认识差异甚至混乱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学者们关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思想与理论渊源存在不同见解。因此,本文希望在探求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思想和理论渊源方面做一些溯本清源的工作。解析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思想与理论渊源应从这样三个命题或事实出发:美国司法审查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保障个人权利的目的是通过平衡司法部门与立法部门之间的关系来实现的;实现这一目的的具体手段是普通法院对立法机关立法行为的司法审查。因此,普通法传统与宪政理论就成为解析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思想与理论渊源的两条重要线索。普通法传统与宪政理论对司法审查制度的产生所具有的积极意义表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是政治因素与法律因素完美结合的产物。因此,论文提出,司法审查的本质是政治与法律的完美结合,司法审查应向“普通法院的法官遵循普通法传统,司法机关履行其政治职责”的旧传统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