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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民法领域中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一部分演变为了市场规制法领域强势主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社会本位”为理念的市场规制法产生,形成了强势主体、弱势群体和国家的三方互动法律关系。但在程序法方面,以“个人本位”为理念的民事诉讼程序已经明显不适应市场规制法的需要,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完全的保护,要求新的诉讼程序产生。本文从市场规制法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角度,对在我国设置政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了研究,首先剖析了政府代表诉讼制度应当建立的原因,既而分析了政府代表诉讼制度的内涵及理论基础,最后提出政府代表诉讼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 本论文主要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我国应当设置政府代表诉讼制度的原因。本文首先论述我国市场规制法领域强势主体侵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事件频繁发生,我国现有民事诉讼程序在设计上存在的缺陷,不适合对强势主体的民事责任进行追究,论述了现有民事诉讼程序导致的不良后果。 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我国政府代表诉讼制度的概念及理论基础。从政府代表诉讼的内涵谈起,论述了政府代表诉讼的概念,以及政府在该诉讼中的地位,从社会学、政治学及法学的角度论述了政府代表诉讼的理论基础,阐释了政府代表诉讼的现实意义。 第三部分,主要论述我国政府代表诉讼的具体制度设计。论述了政府代表诉讼制度的程序设置,包括受害者的申诉权、政府的调查起诉权以及受害者权利登记等诉讼程序中可能涉及到的问题。此外,对政府的诉讼权利还设置了相应的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