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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立法语言的一种,双语立法有其自身的特点,两种文本同时作准,具有同等效力。因此,从语用学的角度对这一语料进行对比分析更具说服力和权威性。本文选取《香港刑事罪行条例》及其附属规例《遏制海盗行为规例》为语料,从语用学的角度探求其中英文本中言语行为的实现方式及言语行为标记词在语料中出现的频率之间存在的相同点和差异。同时,验证先前学者对言语行为标记词的分类在香港双语立法文本的研究中是否适用。通过对比研究发现,所选语料中汉语文本中的言语行为标记词并未完全对应其英文文本中的言语行为标记词。这种现象并不符合语言学和翻译原理。为探讨这个问题,作者选取了作为该语料中言语行为主要实现形式的情态动词,对比所选语料中英文文本分析这一问题,发现这一现象是由于先前学者对言语行为标记词分类不完善所导致。针对这一问题,作者对言语行为标记词做出补充。对法律语言中言语行为的分析和对比可以促进对法律语篇总体的把握和理解,作者希望通过本文可以找出双语立法中言语行为的转换和翻译的对应形式,对英汉法律翻译提供借鉴,并希望本文能够引起学者们对双语立法研究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