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中,笔者在借鉴国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的基础上,提出占有应当作为我国财产罪的客体,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弥补传统理论学说的不足。在此基础之上,占有的判断对于认定财产犯罪就显得至关重要,因此文章着重于对几种争议较大的占有情形进行详细的论述,以期对正确认定财产占有关系有所帮助。本文分为四章,内容如下:第一章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刑法理论对占有所下的定义,以及占有的成立所应具备的要素,最后对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一些观点作了简单梳理和归纳。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刑法中和民法中的占有的区别、刑法中的占有和持有的区别,有助于深刻理解刑法中的占有的含义。第三章论述了占有的刑法意义,即以占有作为财产罪的客体。为了和纷繁复杂的经济现实相适应,建立平稳的财产秩序,更好地保护财产所有权,国外很多国家在财产罪的客体这一问题上都采取了占有说的立场。借鉴国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当采取占有说的立场。第四章就几种特殊的占有情形的认定作了详细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