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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在我国,这一制度无论从民主与法制的建设需要,还是社会思想文化和经济发展、对外交往的需要均需确立。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全面有效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不可缺少的方式,也是督促依法行政的有力保障,是国家、政府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体现。因此,必须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国情提出一系列有关行政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建议。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发达国家早已形成且正在发展。19世纪中后期,由于民主思潮在西方兴起,行政赔偿制度在西方率先得以建立。二次世界大战后,行政赔偿立法得到迅猛发展,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越来越受到重视。行政侵权是否应承担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经历了一个从不予赔偿到给予赔偿的过程。对行政侵权进行精神损害赔偿采取非限定主义,目前已成为一种世界性发展趋势,精神损害行政赔偿的发展呈现出赔偿责任不断扩大、赔偿范围不断拓宽的态势。是否确立行政赔偿制度以及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否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则是其中一个重要标准。我国的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目前还是一片空白,行政审判实践中对于相近似的精神损害案件往往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对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驳回,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行政侵权中的精神损害问题是我国立法中尚不完善的内容。本文将从确立行政侵权损害制度的法律依据、行政侵权中精神损害责任构成及责任方式三个方面进行阐释,这有利于尽快确立起我国行政侵权中精神损害制度,更有效更全面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如何进行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是继我们在研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后必须解决的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看,在中国建立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因此我们将从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条件、赔偿范围、赔偿原则以及支付的方法等来具体阐述行政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从而进一步阐明该制度在我国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