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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修订的我国《刑法》第三章第七节详尽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处罚,其刑罚严厉程度已堪比世界发达国家。2004年及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门槛。可以说,我国商标刑事立法的体系已初步形成。但是,上世纪末的刑事立法成果与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已经显露出脱节,甚至成为司法实践的羁绊;在理念上,对于刑法究竟应当从何种角度,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商标权的保护依然缺乏清晰的思路;在条规上,具体的假冒商标权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刑罚设置上也均有不足;在技术上,罪状描述、情节标准等与商标刑事执法实践的特点和需求还有一定差距。其后果是,立法上的严苛规定并未取得预想的保护效果,却造成司法实践的举步维艰,不但给其他国家抨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提供了口实,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内外企业也开始产生质疑。为此,笔者对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执法实践现状进行了认真、审慎的研究,受篇幅所限,笔者仅以我国知识产权商标刑事立法为例,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笔者试图以商标刑事立法的正当性研究作为逻辑起点,论述商标刑事保护的必要性。文章第二部分从我国商标立法的历史发展出发,介绍了我国古代、近代和现代商标刑事立法的历史沿革,之后又对现行刑法典中三个涉及商标的罪名进行了系统地分析,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将三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一一指出并提出笔者的观点。自我分析后进行的是与其他国家的横向比较。文章第三部分在列举各国商标刑事立法后,笔者又分别从立法模式、保护范围和法定刑等方面与我国当前立法进行全面的比较分析,找出不同与不足,为最后一部分确立以增强可执行性为目标的价值基础,重新审视我国商标刑事立法的模式、罪名设置及其构成要件,探讨并提出笔者认为的具体可行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刑罚结构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