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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起源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美国的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它以有别于银行信用、企业商业信用的资产信用,将既存的静态债权转为担保证券发行的流动的信用资产,对于抵御和分散金融机构的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2005年4月我国制定下发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试点单位的第一支资产支持证券预计在2005年三季度发行,但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远不能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民法通则》、《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担保法》等,一定程度上为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存在诸多法律障碍。我国应制定一部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以解决和规范证券化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资产转移是资产证券化的起始阶段,是证券化两个重要阶段之一。资产转移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基础资产与发起人破产风险相隔离,以确保基础资产权利的合法性和证券化操作的安全进行,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资产转移方式上实现真实销售,在组织机构上构建一个远离破产风险的载体,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环节;拟证券化资产的法律要求,资产转移的方式及效果,资产转移过程中的基础权利关系,资产受让人即特设目的机构的设立等,是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认真探讨和研究的重要内容。 拟证券化资产不仅要具备高稳定性、高同质性、低风险性、高变现性等质和量的客观要求,还要考虑转移基础资产的法律环境、审查合同文件,以确定其是否属于允许转让的债权资产;将来债权具备证券化的条件;担保权的证券化应暂不考虑。发起人可以采用让与、更新、信托、从属参与等方式转移资产,不同的转移方式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不同。资产转移可以被定性为真实销售或担保融资,为确保证券化操作的安全性,必须实现真实销售。法院判断一项资产的转移是构成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标准非常重要,可以从追索权、赎回权、价格因素、资产管理控制权等方面考察。资产转移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