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传统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各个阶段王朝成文制定法、成文律典,尤其是刑事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忽视了对民商事等法律部门的关注,这大都源于受到了长期以来的关于中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观念束缚。这些年以来,中国法律史学界对张晋藩先生提出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达成共识,从而使得法律史的研究范畴逐渐重视并深入研究了民法史、行政法史、经济法史等领域,特别是明清时期的民商习惯契约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但是,经过总结得知,针对明清时期的民商法律史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当时江南地区或着说东南沿海地区的民间契约、民事审判与纺织工商业习惯规则方面,对内陆地区尤其是西南地区的民商事经济法律史研究甚少;对商人商业法律研究较深入,但却是忽视了作为生产者劳动者的雇工工匠的法律问题研究。因此,本文选题就以清代工商业的直接劳动者工匠为研究主体,以乾嘉至咸同时期川南地区井盐业资本主义萌芽中的盐工为视角来论证清代工匠角色转换及其法律调整,从盐工工匠的角色转换的过程及其角色转换完成所体现出来的包括国家律、令、格、式与例这些成文制定法对盐工工匠角色转换的外在强制性规制,盐工工匠角色转换过程中所形成的盐工工匠与盐商之间相互的契约性、习惯法规调整,以及盐工工匠内部的行帮行规自发性内在调整,官府在对待盐工工匠的行规与商人商业规则这两种习惯法之间的平衡性自由性司法裁决调整。全文共包括六部分。绪论部分是本文论证问题的提出及其原因,以及选题的研究意义,通过对目前有关本文研究对象的相关成果的回顾与了解,再对需要先界定明确的几个问题作出本文研究范围内的说明,进而来引出本文研究的主题。第一章主要从清代国家制定法的外在性工匠角色转换。先从明至清初期工匠管理制度的法制变革进行阐述,再以工匠角色转换的含义所体现出来的雇佣法律关系,进而论述清代工匠实现角色的成功转换后所体现出来的法律效果。第二章进入到清代法律调整下的工匠角色转换的论证视角——清乾嘉到咸同时期川南地区井盐业资本主义萌芽中盐工角色转换的法律分析。以川南地区井盐业资本主义萌芽的法律原因来引出其资本主义萌芽表现状况,主要通过清初四川灶户来源与角色转换及其契约法体现来证明盐业雇工的角色转换构成及其各自法律权利义务。再深入到论证法律视角中的盐工角色转换对于川南地区井盐业资本主义萌芽的决定性作用。第三章通过从合伙契约法律关系、买卖契约法律关系——以“杜卖”为中心、承首人在盐业契约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作用、雇佣契约法律关系,来细致深入论述清代川南井盐业资本主义萌芽中盐工角色转换所形成的协调性的契约法律关系,力求以这四个方面的契约性习惯法律关系阐明盐工工匠角色转换的自发性法律调整。第四章注重的是对盐工角色冲突后对盐工法律权益的保障以及由此引发的司法纠纷的论证。论证的内容包括了盐工法律权益的内部保障——行帮行规的自身协调功能及其性质,盐工在与商人雇主、官府此种外部角色冲突的司法纠纷中维护自身法律权益,盐工与井灶主商人间司法纠纷的协调之积极法律实效——官府据情与法的调节与裁判,这些方面的阐述证明出了从盐工工匠行帮的自发性行规调整,盐工与商人之间的行规与商业自治规则这两种习惯法之间的相互调整,以及官府的平衡性协调作用。结论部分从传统宗法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崇本抑末”或是“本末皆重”,倒退之井灶户保甲法,盐法苛政与私盐四个方面来证明清乾嘉至咸丰时期川南地区井盐业资本主义萌芽畸形发展道路的法律缘由;以及清代专制法制对于井盐业工匠角色转换的影响的一些感想、思考的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