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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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实施的非接触式诈骗犯罪,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新型支付方式的普及呈现迅猛增势。此类犯罪实质上是传统诈骗犯罪和现代电信网络技术联通的产物,既侵害公民的财产和个人信息安全,又严重干扰正常电信网络管理秩序,其危害性之大是传统的普通诈骗犯罪无法比拟的。实践中立法和司法部门先后出台相关解释、意见来探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模式。统一了追诉标准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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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电话、短信、互联网等电信网络技术实施的非接触式诈骗犯罪,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新型支付方式的普及呈现迅猛增势。此类犯罪实质上是传统诈骗犯罪和现代电信网络技术联通的产物,既侵害公民的财产和个人信息安全,又严重干扰正常电信网络管理秩序,其危害性之大是传统的普通诈骗犯罪无法比拟的。实践中立法和司法部门先后出台相关解释、意见来探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模式。统一了追诉标准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16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数额3000元即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达到入刑起点。但是在实践中,对行为定性、此罪与彼罪、犯罪既遂与未遂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多争议。首先,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入手,总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存在技术性、远程性、对象不特定性的外在特征,结合典型案例总结当前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类型;其次,对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形态、帮助取款人行为定性进行分析,明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第三,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中共同犯罪、上下游关联犯罪进行阐述;最后,明确针对现实中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司法困境提出统一解释标准、加强证据审查、规范司法尺度的建议,要在做好行刑衔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和坚持多元主体参与方面加强综合治理,为规范刑事司法工作提供理论参考和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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