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科学全面步入了普莱斯所说的大科学时代。大科学时代科学研究的最大特征在于科学研究靡费不低。步入新世纪,科学所耗费的经费更是越来越多,欧洲大型粒子对撞机耗资逾100亿美元,再到中国的FAST射电望远镜耗资12亿人民币。科学已经变成了一个巨大的资金黑洞,在这里,我们就要发出一种追问,为什么我们要将如此之多的资金投入到科学当中,这样一种行为的合法性在什么地方。 但是在这样的一种追问当中,又面临一种障碍——不可通约性。问题之一在于学科间的不可通约性。不可通约性的问题之一在于不同学科之间的不可翻译,乃至科学共同体如何向民众解释自己的工作,以期可以达成共识让民众理解该学科的工作意义所在,也是十分困难的;不可通约性的问题之二在于价值的不可通约性,拨款给科学共同体是一种社会公共政策决定的行为,或者说是一种政治行为,但是科学共同体的价值与普通民众的价值之间亦有所区别,所以,给科学研究拨款的行为也许反映的只是政府的偏好和意愿。本文正是在价值的不可通约性与理解的不可通约性的基础上探讨将社会权益分配给科学的合法性研究。 文章首先厘清了标题的含义,证明投资科学与科学成果的分配是存在公正问题的。其次,论证了这个问题是有时效性的,科学研究在近代才开始有公正问题。之后在科学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作用于社会的公共政策,以及作为意识形态的作用三个方面去分析科学投资的公正性。此后再在科学成果的货物属性和益品属性之上,讨论分配成果的公正性问题。最后在伦理、社会公正与人的超越的维度检视科学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