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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是当代国家规范行政权力的基本法,然而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并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台湾地区却早在1999年就实施了《行政程序法》。湖南省、山东省、江苏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相继颁布了各自的行政程序规章,这为我国积极开展行政程序统一立法奠定了基础。但是虽然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化取得了显著地成就,但是从其实际发挥的功效方面说,仍然有很多需要反思之处。 本文立足于比较中国各地行政程序适用客体,从四个方面阐述论文: 引言介绍了大陆和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制的历史背景、进程和现状。 第一部分研究行政程序法适用客体的界定问题:阐述了学者们对行政程序法的理解和定义,行政程序法适用客体的概念以及确定客体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部分把各地行政程序规定中适用客体的法条进行梳理比较,并用数据展现了各项具体内容。 第三部分将省级行政程序规定中适用客体的内容比较,行政执法程序:先是概括性的将台湾地区法典和湖南、山东、江苏、宁夏的法条进行比较,然后详细阐述行政执法程序中一般规定、证据调查异同。比较了行政决策程序还有特别行政行为程序,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 第四部分是未来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展望,说明了出台统一完整“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以及内容的取舍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