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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破除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所面临的困境。首先介绍文章所依赖的背景: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现状,研究成果,还有研究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实意义,理论意义,研究依据。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第一,研究网络经济的概念,网络经济的特征:快捷性,高渗透性,自我膨胀性,边际效益递增型等等。第二,研究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和表现形式:网络商业标识的混同行为,商业标识是一个企业经营者通过花费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来培养的一种无形的资产。商业标识的价值在于消费者可以不需要进行比较就可以直接信赖,在消费者长期使用中已经奠定了口碑和知名度,也体现商品本身的质量和服务水平;设置不当链接,设链者明知被链接的网站、网页或信息存在权利瑕疵或明显侵权而设立链接,或是在得知、被通知被链接的网站、网页或信息存在权利瑕疵情况下,仍不采取相关断开链接或移除措施,设链者应当与侵权网站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不正当的网络广告,有奖式网络促销广告,很多网络虚假宣传行为,抄袭或模仿他人网站内容等行为,放置超链接的广告投放者,或者发送垃圾电子邮件;网络软件恶意滋扰行为,主要体现在非必要软件的捆绑安装方面;网络恶意公关行为,主要是企业或者个人为了打击竞争者或者谋取私利,与一些网络公关公司或者网络公关机构勾结,利用网络恶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通过炒作话题或者制造虚假民意,从事私下交易等途径牟利的不法行为。第三,研究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第四,提出问题,立法方面: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困境,其中又可以分为四点:公益诉讼中消费者诉讼主体地位不明确,不希望发生诉讼更不希望提起与自身无直接联系的诉讼,目前我国国内可以用于参考的案例太少,没有过多的参考,消费者协会并不是直接受害人,诉讼过程中会产生很多问题;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力和义务不明确,网络提供者权利与义务问题主要是因为“使用即同意”这个事实;法律中不正当竞争主体的适用范围小,传统意义上来讲,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主要是一些经营者;案件具体管辖权不明确,管辖相对混乱不明。司法方面:司法人员专业素质有所欠缺调,案件取证据困难。第五,解决问题,立法方面:完善公益诉讼制度,首先介绍国外公益诉讼制度的经验,德国的“民众诉讼”,美国的公益环境诉讼,印度的救济方式,其次提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的设想,要选择适当的主体将其纳入起诉公益诉讼的范围,提高消费者协会提起诉讼参与公益诉讼的积极性,详细规定诉讼费用分摊问题;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一项权利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则制定权,第二项权利是规则执行权,第三项权利是纠纷裁决权,第四项权利是取得特别许可权和特别授权,第五项权利是法律适用选择权,还有注意义务,保障安全义务,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扩大网络不正当竞争主体的范围,介绍国外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范围的规定,包括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瑞士,法国,德国等地区,为国内相关问题提出一些设想,通过行为的限定对网络不正当竞争主体范围进行限定扩大范围,并且只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和对于市场竞争造成直接影响的行为主体才是适格的;明确法律具体案件的管辖权,介绍国际上具体网络案件管辖的规定,新主权理论,实质内容是要求网络服务使用者服从他们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管辖相对论,此项内容主要支持任何国家都可以管辖自己能够接触和控制的网络区域所发生的纠纷,IP地址作基础,IP地址相对稳定并且方便查询,并且IP地址的管辖区域也与现实地理具有关联性。司法方面:增强司法工作人员技能培训,运用网络新技术调取证据、甄别证据真伪。有经济利益存在的地方自然会涌入大量的逐利资本团体,激烈的竞争会产生一些侵害他人权利额行为,破除各种新型不正当行为法律规制的困境有利于维持健康平稳的网络经济秩序,从而使网络经济拥有一个健康的发展环境,争取又好又快的发展。同时起到打击侵权,打击相关犯罪的作用,体现了经济法学其中的价值,也体现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