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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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沃伦(Samuel D.Warren)与布兰戴斯(Louis D.Brandeis)第一次提出了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概念。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西方国家,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对隐私权的保护机制方面都已日臻完善,而在中国大陆由于各种原因,这方面却还显得不尽如人意。作为一项重要的精神性人格权,隐私权在中国现有法律中尚未取得一席之地,对其的保护也一直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寄生于名誉权之上。这样做不仅显得牵强,而且这种间接保护方式也不可能实现对隐私权的充分、有效的保护。
  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中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案件尤为引入注目,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权的矛盾和冲突渐趋白热化。由于中国有关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与保护的法律法规空缺,造成了司法界在处理公众人物隐私侵权纠纷时,缺乏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持,有的适用普通公民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有的借鉴国外有关理论和判例,从而导致此类纠纷实体裁判结果不尽一致,最终给法律评价取向、舆论导向和社会道德价值是非评判带来不良影响。
  针对目前社会上大量存在的公众人物诉新闻媒介侵犯隐私权的现象,笔者更加感觉到法律在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不足,比如对公众人物的界定、公众人物隐私权范围的界定等等。本文希望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能在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与满足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权之间寻找一个适当的平衡点,使各方利益在最大限度上均得到维护。基于这一目的,本文首先探讨了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的概念和特点,再分析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限制的原则和内容;然后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基础以及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表现、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最后以对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与保护之完善的些许构想作为全文的结束。
  除了引言和结语部分外本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简要论述了公众人物的法律概念和分类、公众人物隐私及隐私权的概念及内容,着重论述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公众高度关注性、与公共利益密切联系性、与公共利益互相冲突性、法律保护的限制性等特点。
  第二章重点论述了限制公众人物隐私权应遵循的原则,如维护公共利益原则、满足公众知情权原则、保护舆论监督权原则、确保国家机密原则等,并从自愿性公众人物、非自愿性公众人物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应受限制的内容及其例外情形,最后还对限制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价值作了简要论述。
  第三章首先探讨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基础,本文认为无论是基于宪法规定的人格尊严原则、民法规定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还是出于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追求人与社会完美和谐的需要,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章接着分析列举了五种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表现,诸如私自调查、刺探、收集公众人物的隐私情报,监听、监视公众人物的私人活动、对公众人物进行骚扰等等。针对这些侵权行为,本文认为可以适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民事责任形式。
  第四章基于前几部分的探讨,针对中国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完善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与限制机制的构想。要加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立法是根本。在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中,本文认为应将隐私权确认为独立的人格权,以使司法实践中能摒弃原有的间接保护模式,对其采用直接保护模式。同时,在民法典的侵权行为法一编中还应规定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尤其是要明确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还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制定一些单行的隐私权保护法,例如《个人信息法》等。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机制,本文认为可采用多管齐下的方法。在立法上,可以通过设立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例外规定、明确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抗辩事由、尽快出台《新闻法》等办法,再辅以涉及公众人物非法隐私的案件公开审理、公众人物(主要是政府官员)的个人情况应申报公示、公众人物的隐私应特许披露等司法、行政、舆论监督等方面的制度或措施,形成一个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框架,以使处于矛盾冲突中的各类主体均能从中找到适用于自己的法律规范,并按照这些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
  当前中国隐私权立法存在的缺陷是许多业内人士有目共睹的,面对这样的现状,学术界、立法界都深感任重道远。因为以一项法律制度的标准来看,隐私权的成立,既是观念意识的普遍化,也是理论创设和体系构建的过程。在隐私权的范畴里,就连一个最基本的概念,都需要从头做起。尽管如此,仍然在努力地改变这种现状。而且相信,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将会得到较大程度的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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