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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对监督过失的基础理论和实际运用展开研究,分为三章及余论,共3.3万字。 第一章讨论了监督过失的理论基础,首先介绍了德日过失理论的发展,认为危惧感说是新过失论的发展,实质上属于新过失论的范畴,此理论作为监督过失的理论基础有存在的现实可能性和必要性。关于监督过失的概念,在评析了国内外各观点后,认为监督过失仍应该限定在业务活动范围内,只应该对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负责,应界定为:监督过失,是指业务上负有监督义务的人,对于直接实施过失行为的被监督人的过失行为,疏忽或怠于监督义务,致使侵害法益结果的发生,而应负刑事上的过失责任。为便于理解,就监督过失与相关概念如业务过失、管理过失的关系作了辩析。在此基础上,对监督过失的特点作了进一步归纳,认为其具有单一性,间接性,依赖性,业务性。 第二章论述了监督过失犯罪的成立。在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认定上,认为监督者必须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监督者是在业务活动中处于监督领导地位的负有监督义务的人。业务,应该是基于社会生活需要,根据相关业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反复继续从事的危险性的合法事务。负有监督义务的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相应单位的规章制度,具有管理权限,应当对具体作业人员进行指导监督的人。此外,监督者实质上还需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能承担刑事责任,具有能够适当履行监督所必要的业务权限。监督过失的构造,试在我国过失构造理论的基础上有所发展,认为监督过失包括监督者心理上具备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核心在于注意义务的违反。监督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讨论了监督过失的因果关系和监督过失的过失竞合。关于监督过失的因果关系,拟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的折中说,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的分类来说明,认为监督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被监督过失行为的介入,是间接因果关系,应该以因果关系行为人当时的认识情况和行为当时的客观情况来判断;关于监督过失竞合问题,认为对于存在两个过失行为引起危害结果的场合,监督过失属于过失竞合,不成立共同过失正犯,只因自己的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 第三章讨论了监督过失的司法实务。通过列举德国、日本和我国近期不同案例,说明监督过失多发生于食品、药品事故,厂、矿事故,火灾事故和医疗事故等领域。在适用监督过失理论时,并非要毫无例外的排除信赖原则,在信赖是相当的场合,可以否定监督者的过失责任。 余论针对我国刑法没有明确提出“监督过失”的概念,但实际业务活动中存在监督过失,司法实务中对处于监督、指导地位的监督者难以追究过失责任的情况,提出了在定罪和量刑方面处理监督过失犯罪的几点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