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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案件的增多,片面追求公正、无视效率的情况比比皆是,如此不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负担,越来越多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倾向于确立法律真实的证明目标模式。法律真实不是客观真实,只是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接近客观真实。证据交换制度的最突出的功能就是收集证据、交换证据,它是发现真实的重要渠道。因此,对证据交换制度的研究将有助于法律真实的证明目标模式在我国的建立。本文论述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部分是对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概述,从概念、内容、特征、功能四个方面对民事证据交换进行分析论证。第二部分是对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域外考察,证据交换本身脱胎于证据开示制度,而证据开示制度本应是普通法系国家所特有的一种程序,但是随着诉讼程序世界化趋势的日益广泛,各国都在相互影响相互借鉴,在英国和美国的共同影响下,证据开示制度也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并且融入到自己的民事诉讼程序或是证据制度中。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证据开示制度的相同及不同点,通过对域外证据开示制度的考察,有利于我国对域外证据开示制度中的先进部分进行借鉴和学习。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确立的三个阶段即起步阶段、从一步到庭到重视审前阶段、正式确立证据交换制度的阶段进行说明,并且对我国现阶段民事证据交换存在的问题做了列举,只有认清问题所在,才能有针对性的进一步完善包括民事证据交换在内的审前程序。第四部分是对完善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一种构想,此构想分别从完善证据交换制度的原则、完善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程序设计两个方面进行阐述,说明建立严谨的证据交换制度对我国的重要意义。